已婚男女打工相识生子同居15年获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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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巴中市通江县两名有家室男女,打工期间陡生情愫同居生子,被举报后一审犯重婚罪均被判刑。6月16日,此案二审开庭审理,法官未当庭宣布审理结果。
捉双——
女子奔赴千里撬门发现桌上留有“爱上你是我的错”
男子姓罗,今年48岁,女子姓闫,比他大4岁,两人均系四川省巴中市通江县人。
罗某的妻子罗女士介绍说,她和丈夫系邻村人,当年经人介绍相识,“我俩是闪婚,从见面到结婚只有20多天,2002年春节前领了结婚证并了酒席,2004年儿子出生。”
她称,丈夫是上门女婿,身份证上姓罗,按老家当时的风俗,上门后须改名换姓,于是他取了个刘X的名字对外称呼。
罗女士还说,她家和女子闫某家挨得很近,开车只需几分钟,两人从小就认识,后来闫某嫁给了一名王姓男子,“他俩育有两儿子,现在都是20多岁。”
罗女士对华商报大风新闻记者回忆称,2007年上半年她与丈夫在北京打工期间发生矛盾,丈夫一怒之下去了河北省唐山市打工。
她说,2009年4月份的一天,在老家的她突然听人说丈夫在唐山与闫某同居在一起,而且闫某已经怀孕,于是她从通江县老家来到唐山寻夫。
她回忆说,同年5月1日中午,她在唐山找到丈夫打工的工地,得知丈夫和闫某住在工地食堂隔壁,“后来才知道,我前往食堂时曾路过他俩门口,但我没注意到他们,他们则看到了我。”
罗女士说,当她从食堂往回走时,看见丈夫和闫某两人锁门就跑,她找来一根钢筋把门撬开,发现桌上的饭菜还没有吃完,一张纸上写着“爱上你是我的错”,落款是闫某的名字,正在此时丈夫罗某返回,两人打了起来,“自那次打架之后,我再也没有见到过他俩。”
报警——
举报8年后警方立案侦查,检方以涉嫌重婚罪对两人提起公诉
罗女士说,2010年她到通江县法院提起刑事自诉,称丈夫涉嫌重婚罪,法院以证据不足未予立案,“后来我又向通江县公安局报警,也因证据不足未能立案。”
罗女士后来得知,丈夫和闫某于2010年9月育有一子,随后她不断持续举报,无果。
2018年5月19日,在外打工的罗女士委托父亲向通江县公安局某派出所报警,称丈夫罗某涉嫌重婚罪。
同年6月19日,通江县公安局给她父亲出具的一份立案告知书称,罗某涉嫌重婚一案,该局经审查认为符合立案条件,需立案侦查,决定立案。同年12月12日,该局对罗某取保候审,2024年8月10日,该局对闫某涉嫌重婚案立案侦查,2025年5月26日,对她取保候审。
通江县检察院指控称,2001年左右,闫某与男子王先生登记结婚,并育有二子,2016年2月22日离婚,2009年罗某和闫某在彼此都未解除婚姻关系的情况下,从当年至2024年长期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并育有一子。
检方认为罗某和闫某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对外均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闫某离婚后明知罗某未解除婚姻关系仍与他对外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重婚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辩护——
两人辩称只断续同居4年,没有领取结婚证不构成重婚罪
当初,罗某对办案人员称,他和妻子罗女士因感情不和,于2006年前后分居,但还是夫妻关系,一直没有办理离婚手续。他说,2009年他在河北唐山打工期间经常在出租屋周围茶馆打牌,当时通江县老乡闫某正好住在附近,一来二往就认识了,“认识之后互有好感就同居了,同居后她怀了孩子,在唐山生下来的。”
罗某说,到2013年年底前他们一起同居,此后分开了,只是偶尔通电话、发微信保持联系。
闫某则称,当初她在唐山遇到罗某,罗说自己是单身,那时她和丈夫也分居了,她和罗有好感后开始交往,两人在唐山市路北区某工地附近租房居住,后来她生了孩子,2013年底两人彻底分手。
2025年9月30日,此案在四川省巴中市通江县法院不公开开庭审理。
庭审时,作为被告人的罗某辩称,他不构成重婚罪。他说,2009年到2013年期间,两人尽管同居在一起,但没有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2009年有时间隔一个月、两个月才在一起,只是2012年到2013年底期间见面时间稍多一点,但没有长期住在一起,2014年后他与闫没有碰过面。
罗某认为,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要达到两个人要有结婚证,在大众面前向别人说或者别人能够看到在一起,有酒席举行仪式,然而他俩没有达到那样的程度。
庭审时闫某辩称,她也不构成重婚罪。她说,2009年她从上海到唐山打工期间认识罗某,2009年到2012年期间,两人只是偶尔在一起生活,2013年底她与罗某吵架后彻底分开,此后再也没有见过面。
她认为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要达到在大众场合下称呼对方“老公”“老婆”,还要办理结婚登记,她和罗某没有办理,两人没有达到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程度。
辩护人提出闫某不构成重婚罪、如果她在2012年8月左右至2013年构成重婚罪,也已过了追诉时效,不应立案追诉等辩护意见。
据闫某前夫王先生介绍,他2007年在上海做肝肿瘤手术后,妻子开始疏远他,后来听说她在唐山打工时与罗某生活在一起并育有小孩。
判决——
两男女犯重婚罪一审分别判处一年八个月和一年三个月
通江县法院审理查明,2009年至2016年2月22日前,罗某和闫某在彼此都未解除婚姻关系的情况下,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并育有一子。2016年2月22日以后至2024年,罗某在未解除婚姻关系的情况下与闫某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闫某明知罗某未解除婚姻关系,仍以夫妻名义与罗某共同生活。
该法院认为,被告人罗某有配偶,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与闫某对外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被告人闫某有配偶,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与罗某对外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离婚后明知罗某有配偶,仍与他对外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两被告人的行为已触犯《刑法》第二百五十八条的规定,构成重婚罪,应当予以刑事处罚。
2026年3月31日,通江县法院一审宣判称,被告人罗某犯重婚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闫某犯重婚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
一审宣判后,两人不服,上诉至巴中市中级法院。
二审——
庭审约5小时两人一直辩称不构成重婚罪,未当庭宣判
据介绍,闫某在一审宣判前后均处于取保候审阶段。
2026年6月8日,巴中市中级法院的一份出庭通知书称,该法院受理被告人罗某、闫某犯重婚罪上诉一案,合议庭定于6月16日上午9:30在通江县法院第四审判庭开庭审理。
罗女士称,自己作为被害人当天参加了诉讼。
她给华商报大风新闻记者提供的证据显示,当天庭审前闫某着白衣黑裤进入法庭,罗某则乘法院警车进入法院。
她介绍说,当天上午开庭后至中午12时左右休庭,下午1:30左右继续开庭至下午4时左右,总共庭审时间约5小时。
“庭审时,罗某和闫某一直辩称不构成重婚罪,称只是偶尔在一起,对外没有以夫妻名义居住。”罗女士说,对方律师替他们做的是无罪辩护,庭审结束后法官没有当庭宣布审理结果。
罗女士进一步介绍说,她和丈夫罗某一直没有办理离婚手续,两人至今还是夫妻关系,希望二审法院公平公正审理此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