龙牡壮骨冲剂被曝光 吃住在盗洞、最大60岁、有人摔断腿……宁夏警方抓获30人盗掘“龙骨”团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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盗掘“龙骨”留下的盗洞。
4人落网,牵出3个盗掘“龙骨”团伙
8月13日凌晨3时许,在海同高速公路关桥路口,看到一辆渐渐驶近的摩托车,蹲守了半晚的海原县公安局关桥派出所民辅警突然出击。
“这么晚干啥去?车上拉的啥东西?”民警拦停摩托车询问。摩托车上的两名中年男子一脸震惊,满是尘土的车后架上,捆绑着两个编织袋,鼓鼓囊囊的。
“没干啥……在山上捡了点‘龙骨’。”其中一名男子吞吞吐吐地说。民警打开编织袋,发现里面装着被当地人俗称为“龙骨”的古生物化石。
原来,男子田某雄、田某虎于8月12日晚进山挖“龙骨”,连夜干活,“收获”颇丰,正当他们盘算着这些“龙骨”能卖多少钱时,被民警抓个正着。
13日凌晨4时许,关桥路口又出现了两辆摩托车,另一组值守的民警将“满载而归”的张某、杨某拦住,在摩托车后座上的编织袋内,也装着沉甸甸的“龙骨”。
“之前接到过有人在庙山挖‘龙骨’的警情,但每次巡查都扑空,只能找到半山腰挖的盗洞,却抓不到人。这次接到线索后,我们守候在公路沿线,连续蹲守两个晚上,终于有了收获。”关桥派出所教导员张治虎介绍,收缴的“龙骨”表面上看是一块块大小不一的白色石头,普通人根本看不出来。
随后,关桥派出所将案件移交到海原县公安局治安大队。治安大队立即牵头成立专案组,抽调10名警力,全力开展侦办工作。根据4名犯罪嫌疑人的供述,民警循线追踪,将其余26名挖“龙骨”的犯罪嫌疑人抓获。最终,以田某才、张某、杨某为首的3个团伙的30名犯罪嫌疑人悉数归案,查获“龙骨”180余公斤,扣押摩托车、电动三轮车、发电机、电镐等作案工具80余件。
“都怪我太贪心,不但害了自己,还拖累了家人,我肠子都悔青了……”面对警察询问,海原籍犯罪嫌疑人田某雄懊悔不已。看到村里有人偷偷上山“挖宝贝”挣了大钱,他也加入其中。因为获利不菲,他还将在外开大车跑运输的儿子田某叫了回来一起干,没想到刚挖了几天,就被民警抓获。
民警整理“龙骨”。
警方现场扣押作案工具。
挖“龙骨”挺危险,有人摔断了腿
“今年8月份的时候,有人在村里转着收‘龙骨’,我打听到,关桥庙山能挖出‘龙骨’,而且价钱相当高,就想试试看。”犯罪嫌疑人田某才说。
了解“行情”后,田某才立即约上好友,几人先到庙山“参观学习”其他人挖“龙骨”的技巧,随后又去五金店购买了电镐、发电机、灯泡、铁锹等工具,一切准备就绪后,几人便驾驶摩托车出发了……
挖“龙骨”的山路崎岖不平,荒芜陡峭,坡度常常达七八十度,路面非常狭窄,有的地方甚至只能单脚侧身通过,而去往盗洞的路上,往往需要手脚并用,身子也必须紧贴土壁,稍不留神,失足掉落下去轻则摔伤,重则会有生命危险。盗洞内更是“别有洞天”,每个盗洞深约一二百米,里面四通八达、纵横交错,而且空气稀薄,越往里走,呼吸越困难,洞里面的裂缝岔路口也越多,像一个地下迷宫。
“挖‘龙骨’时得弓着身子爬着进出,洞高50厘米至80厘米,宽约1米。干活的时候得趴着或者坐着,刚开始挖的是土层,下面才是石层,得用蓄电池发电机带动电钻开凿,深一点的地方就会找到‘龙骨’的表象,循着脉势从不同方向慢慢挖掘,所以里面纵横交错。干这活挺危险的,洞挖不好会坍塌,曾经有两个人为挖‘龙骨’还摔断了腿。”犯罪嫌疑人妥某某说。
“最开始我们捡拾别人遗漏的‘龙骨’,后来技术逐渐熟练了,工具也齐全了,就开始挖‘龙骨’。”犯罪嫌疑人田某雄供述,挖“龙骨”的过程中,汽车是进不了山的,摩托车也只能开到山底,然后步行1个多小时才能到盗洞。
因为来回一趟过于危险,田某才一伙人决定五人一组,白天晚上倒班挖。上山之前,几人约好时间,带好被褥、食物和饮料,才去“换班”。挖“龙骨”时,一人负责启动发电机,把电线、插座拉到洞内约80米处,灯泡通电后,一人拿电镐在洞里纵向开凿,把外面的土层打开;另一人用铁锹把打下来的土清理到一边,一直循环挖掘到“龙骨”露出为止。从土里挑拣出“龙骨”后,拿袋子装起来,再用小推车运出盗洞,最后用摩托车运回去。
“团伙成员各有分工,有人负责储存,有人负责运输,有人负责联系销路,1公斤‘龙骨’价格在80至110元,有时候一单就能卖出800公斤至900公斤,收益10余万元,成员们再平分非法所得。”海原县公安局治安大队民警田宁介绍,民警现场勘查时发现,盗洞内有不少新翻的泥土和车轮辗轧的痕迹,由于挖“龙骨”的人数较多,很多人吃住在盗洞内,所以山上到处是垃圾。
“30名犯罪嫌疑人年龄跨度较大,最小的25岁,最大的60岁,有父子、亲兄弟、堂兄弟、表兄弟,大多是同村人。他们普遍文化程度不高,法律意识淡薄,有的人明知挖‘龙骨’是违法犯罪行为,但在利益驱使下还是铤而走险。”海原县公安局治安大队大队长刘振有说。
盗掘“龙骨”的犯罪嫌疑人落网。
警方将犯罪嫌疑人抓捕归案。
“龙骨”科研价值高,但并非恐龙化石
“‘龙骨’既不是龙化石,也不是恐龙化石,而是史前哺乳动物的骨骼化石,像犀牛、鹿、象、三趾马、牛、羊等动物死亡后,埋在地下形成的化石。要想了解史前生物生活的样子,就得了解地质历史时期化石的状况,所以‘龙骨’不仅是珍贵的不可再生自然资源,也是地球演化、地质演化、古生物演化的一个重要载体,具有很高的科研价值。”中国科学院古脊椎动物与古人类研究所研究员张兆群介绍。
受海原县公安局委托,他和另外两位专家实地考察,并对被盗掘的“龙骨”进行鉴定。鉴定结果显示,这批“龙骨”属于古近纪渐新世时期的古脊椎动物化石,距今约2300万年—3400万年。通过现场分析地层、环境等因素,判断海原这批“龙骨”应该包括了巨犀类的化石(巨犀是地球上最大的陆地哺乳动物)。
“近期,甘肃、内蒙古、青海、宁夏、陕西、山西等多地发生了盗挖‘龙骨’的案件,我最近和同事在各地现场鉴定,看到这么多古脊椎动物化石被人为野蛮破坏,感觉特别痛心。这些人懂一些半专业性的知识,知道顺着地层的走向挖,但只管挖出来卖,却不知将本来完整的动物化石敲碎了,给鉴定和进一步研究带来了很大困难。”张兆群痛惜不已。他说,盗掘人员破坏性的挖掘,与系统性的科研发掘完全是两回事,这导致珍贵的古生物化石标本被损坏,造成不可逆的损坏和流失。
“以前‘龙骨’的价格比较低,盗掘人员相对较少。现在随着价格被抬高,盗掘现象更为突出、规模更大,而且已经形成了产业链。另外,盗掘‘龙骨’存在重大安全隐患,这是人命关天的事,两年前陕西就曾发生过3人挖‘龙骨’被埋身亡的悲剧。我们实地查看发现,有的盗洞深达四五百米,一旦发生坍塌,后果可想而知。希望有关部门能够加大打击力度,有效遏制盗掘‘龙骨’的违法行为。”张兆群说。
专家实地考察“龙骨”。
进山路上设有宣传标语。
“龙骨”并不神秘,它是一味中药材
田先生是海原县关桥乡脱场村人,在他的印象中,小时候家中老人有时会捡回一两块“龙骨”,如果不小心受伤流血,老人会将“龙骨”磨成粉末,用来止血。
“‘龙骨’并不神秘,它是一味中药材,具有镇惊安神、平肝潜阳、收敛固涩、收湿敛疮等功效,临床上使用得比较多,属于常用药的范围。很多家长熟悉的龙牡壮骨颗粒中就含‘龙骨’,是镇惊安神,治疗小儿夜啼的常用药。‘龙骨’的确有止血效果,但临床上使用并不多。”宁夏医科大学中医学院教授黄银兰介绍,中医应用“龙骨”治病,历史很久远。
据相关资料显示,“龙骨”最早见于我国现存最早的中药学专著《神农本草经》,而且被列为上品,说它能治咳逆、泻痢、便血、腹胀结块、惊痫癫疾等。唐代《日华子本草》概括指出“龙骨”有涩肠胃、止泻、止血、止汗之效。明代《本草纲目》则记载“龙骨”镇惊、治疟、敛疮、生肌以及医治脱肛之功。
“‘龙骨’属于很难再生的中药资源,现在一般临床上根据不同的治疗目的,用珍珠母、磁石、牡蛎等代替。怎样解决保护古生物化石和中药需求的矛盾,是亟待解决的问题。另外,需要提醒广大群众,‘龙骨’需要医生的准确辩证和配伍使用,切莫滥用。”黄银兰说。
收缴的“龙骨”。
各部门需合力,守护“龙骨”和生态环境
“这是海原县第一次侦破盗掘古脊椎动物化石案。这次严打行动也是一次普法,起到了很好的警示教育作用,近期盗掘‘龙骨’的猖獗态势已得到有效遏制。目前,30名犯罪嫌疑人已被公安机关依法刑事拘留。盗掘的‘龙骨’被卖后,根据成色价格不等,主要流向了药材加工地。目前,警方正在做进一步调查。”刘振有介绍,由于化石点分布广、相对分散、位置偏僻、交通不便,同时盗采行为主要在夜间,中长期保护和监管难度较大,需要各部门进一步加强合作,建立健全古生物化石保护的执法体系,力争斩断化石盗采贩卖的利益链条。
“偷挖盗掘古脊椎动物化石不但破坏动物化石的保存环境,也对当地生态环境造成了严重破坏,同时存在极大的安全风险隐患。为制止盗掘‘龙骨’违法现象,我们在常态化巡查的同时,通过张贴公告、制作宣传牌、刷写宣传标语等方式在重点乡镇、村落加强宣传,并畅通举报渠道,调动群防群治力量,让更多人参与到古生物化石的保护中。”海原县自然资源局副局长田治贵介绍,盗掘“龙骨”案发生后,该局申请县财政资金开展技防建设,在山上安装了监控,一旦有可疑人员靠近立即语音驱离。接到报警后,相关人员在手机App上也能及时看到并加以制止。下一步,将邀请专业公司对盗洞进行爆破,对重点进山道路进行封堵,尽快恢复生态。(记者 吴彩华 图片均由海原县公安局提供)
警方审讯犯罪嫌疑人。
警方提醒
古脊椎动物化石属古生物化石,是地质历史时期形成并赋存于地层中的实体化石及其遗迹化石,对古脊椎动物演化、古地理、古环境等具有科学研究价值,且受国家法律保护,盗掘古化石的行为属于违法犯罪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二十八条
盗掘具有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古文化遗址、古墓葬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1.盗掘确定为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和省级文物保护单位的古文化遗址、古墓葬的;
2.盗掘古文化遗址、古墓葬集团的首要分子;
3.多次盗掘古文化遗址、古墓葬的;
4.盗掘古文化遗址、古墓葬,并盗窃珍贵文物或者造成珍贵文物严重破坏的。
盗掘国家保护的具有科学价值的古人类化石和古脊椎动物化石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转自:新消息报
来源: 宁夏新闻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