骑手 当骑手第一天发现钱不好挣,想退车被告知:租1天车要扣1个月租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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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通过老乡介绍前往龙岗区某骑手公司租赁电动车,以便开展送外卖的工作。在签订电动车租赁合同前,骑手公司的负责人声称自家公司实力雄厚,与某外卖平台的多个配送站点有合作关系,可以将其免费推荐至佣金比例更高的配送站点。基于该骑手公司负责人的介绍,王某与其签订了租车合同,并缴纳30天的租金。
签订合同后,王某按公司指示前往合作的外卖站点,站点负责人解释确实有高额佣金,但必须达成高额配送量且无超时、无差评,若未达成此条件,佣金将回落至普通标准。实际上,该配送量远超市面上普通骑手一个月的平均配送量。
了解到具体情况后,王某认为该骑手公司存在诈骗行为,要求退车并解除合同。但骑手公司回复,依照合同约定将扣除一个月的租金。王某表示实际租车时间只有1天,且双方签订合同时曾口头约定,退租按实际租赁天数支付租金,双方争持不下。
此次纠纷有两大争议点:一是租金是否应按合同约定处理;二是某骑手公司是否存在诈骗行为。调解员查阅双方签订的租赁合同,发现其中一项用极小的字写明:如乙方提前退车,则扣除一个月的电动车租金。
根据《民法典》第四百九十六条的规定,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应对条款内容进行说明,未说明的可主张条款无效。调解员了解到,骑手公司在签订合同前未对提前草拟好的格式合同进行讲解,因此王某可主张该条款无效,双方应当按照实际租赁电动车的天数结算租金。
关于“骑手公司是否存在诈骗行为”的争议点,调解员分析后认为,本纠纷中某骑手公司以出租电动车赚取租金,不存在非法占有行为,不符合诈骗罪定义。如果存在口头约定高佣金等内容,则涉及夸大宣传的问题。
经过调解员“以案释法”,某骑手公司同意解除合同,但对于电动车租金的问题,双方分歧较大。因此,调解员邀请街道市场监督管理所、社区工作站等单位联合调处。与此同时,公安机关告诉调解员,近期他们收到大量类似纠纷的报警信息,均涉及该骑手公司。报警人都称该公司存在诱导性质的口头约定、利用合同条款拒不退还租金的行为。根据高度盖然性原则,市场监督管理所的工商行政专员推定,该公司可能存在过度宣传的诱导行为。
在多方努力之下,该骑手公司同意退还剩余的29天租金,王某立刻归还了电动车,至此该纠纷圆满解决。
深圳晚报记者 伊宵鸿